各鎮街(園區)規劃建設辦(局),各相關建設、施工、監理企業:
目前,我市部分工程長時間處于停工狀態,工程安全防護保障措施不足,管理人員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為更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范風險,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精神,我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的通知》(建質[2014]153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的通知》(建質[2014]154號)的要求,對此類工程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建設單位明確工程處于停工狀態,向我局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的,市安監站派出執法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
(一)核查發現施工現場防護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向我局提交《工程停工期間保障措施》,市安監站對工程建設單位簽發《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二)核查發現施工現場防護不符合要求的,針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市安監站對施工單位簽發執法文書,對未完善防護措施的項目進行扣分。
1.施工單位在整改期限內,整改符合要求,由建設單位向我局提交《工程停工期間保障措施》,市安監站對工程建設單位簽發《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2.施工單位在整改期限過后,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安監站對施工單位的逾期未整改或其他具體違法違規行為簽發復查整改通知書,并對施工單位的上述行為進行處理,待處理完畢并復查通過后,由建設單位向我局提交《工程停工期間保障措施》,市安監站對工程建設單位簽發《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二、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對工程狀態意見不一致,未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的,我局將明確該工程為在建工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工程的安全監管職責,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的責任主體(包括但不限于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處理。
附件:1.工程停工期間安全保障措施(參考題綱);
2.長期停工而未辦理中止監督工程名單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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